僱傭條例小知識 - 用人工買外傭假期
根據僱傭條例,外傭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期及有薪年假等權益。僱主應該在外傭上班後便和外傭商討有關安排,例如是否固定休息日或非固定休息日等。一般僱主聘請外傭主要工作不外乎處理家務,照顧小朋友或長輩等等,有時候剛好在外傭休假那天需要其服務,除了向外傭提出調假外,是否可以提出以工資代替假期呢? 而該安排是否有違反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的規定呢?
個案一: 合約結束後,外傭可享有有薪假期,如決定和該外傭續約,可否以工資換取假期讓外傭提早回家工作?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如僱主及外傭雙方決定續約,外傭需要在新合約開始新放最少7日有薪假期,或者在僱主支付費用下,以無薪假期返回原居地。有關在港延長逗留時間通常不會超過一年,而且需要有雙方同意及在入境處批准下才可延長外傭在香港逗留的時間。
個案二: 可否以金錢替代因外傭工作滿12個月的有薪年假?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員工為一個僱主連續工作滿12個月後,可在其後12個月內可以享有有薪年假,假期日數會根據員工為同一僱主服務年資而增加,由7日起,最高為14日。外傭同樣受僱傭條例保障,所以僱主亦需跟隨以上規定。
如外傭合約完結時,外傭為同一僱主已工作12個月,但未有放以上規定的年假,僱主需要以合約內每月工資按比例支付金錢予外傭作為未放假的補償。
例如外傭在2018年3月1日開始受僱,於2019年10月1日辭職或完約(並非因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而外傭未曾放任何年假,僱主需支付工資以代替過去12個月因連續受僱而享有的7天假期,及其餘按受僱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金(215/365 x 7= 4.12日),合共11.12日的年假薪金。
個案三: 如果需要外傭於法定假期或休息日工作,是否可以以額外薪酬代替假期?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不可以以薪酬代替法定假期,即是不可以「買假」。另外,只要外傭受傭滿3個月,無論當中是否有法定假期,外傭就享有有薪假期。如僱主要求外僱更改假期日子,需要不少於48小時通知,並在原定放假日子的未來60日內另外安排假期,即是「補假」。如果需要外傭工作的日子為連續幾日的法定假期,如聖誕節或農歷新年,僱主可以安排外傭連續或分開「補假」。
如法定假期與休息日剛好重疊,僱主需要額外安排外傭補假,通常會是重疊日子之後的一天或是可以與外傭商討另定「補假」。
至於休息日方面,如獲外傭同意,僱主可以另定休息日替代原來協定的休息日,但需要在一個月內安排新的休息日。僱主不可在休息日強迫外傭工作。
不少外傭離鄉背井來港工作,賺錢是其首要目的,所以有不少外傭願意以額外的收入代替假期,亦有不少僱主願意以金錢購買外僱假期,但詳細了解條例後,有清楚列明是不可以以錢換假期的,請各位僱主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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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