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合約常見問題Q&A(一) 跳工僱主責任/返回原居地安排/終止僱傭合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網上外藉家庭傭工討論區最熱門的問題絕大部份都係關於「標準僱傭合約」,作為聘請外傭的僱主,你必需要清楚了解依一份合約的內容,除咗要知道作為僱主的權利,更重要係了解對外傭的義務,避免與外傭發生糾紛甚至不幸墜入法網。今次我哋整理咗當中最常見的問題,推出「外傭合約常見問題Q&A」文章系列,第一集內容包括跳工僱主責任、斷約外傭返回原居地安排、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資格及計算。

問:外傭「跳工」僱主的責任

答:根據勞工處「標準僱傭合約」第12條,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七天內各自向入境處提出書面通知,亦需要將有關終止合約嘅書面確認信副本遞交至入境處。雙方可以考慮使用入境處提供的「終止外傭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下載: https://www.immd.gov.hk/hkt/forms/forms/id407e.html) 作範本。入境處會保留有關紀錄用作審理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入境處設有特別職務隊,負責檢視有關懷疑「跳工」的外傭申請簽證個案。所以在遞交書面確認副本時可向入境處提供終止合約原因,入境處有機會將此原因加入考慮範圍。

問:斷約外傭返回原居地的安排

答: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7(a)條,於合約被提早終止或屆滿時,僱主須支付外籍家庭傭工由香港回到原居地的旅費,避免外傭因為缺乏旅費而滯留香港,以確保外傭能順利返回原居地。雖然合約並沒有定明僱主如何計算金額作出規定,不過政府建議僱主直接向外傭提供從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機票,而非以等價的現金作為替代,該機票更可訂明日期不可更改,進一步減少外傭逾期留港的機會。

問:什麼情況下可以與外傭終止僱傭合約?

答:

1.      僱主提出 – 需要給予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2.      外傭提出 – 同樣需要給予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3.      即時解僱的特殊情況 – 可以不需要通知期及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情況包括傭主角度 – 外傭無故拒絕僱主合理合法的指示;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需要即時解僱外傭,應在事前多次警告,如未有改善或情況嚴重下,才可以使用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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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外傭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資格

答:外傭必需要連續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並非因為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裁員、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而辭職、年屆65歲或以上需要退休或不獲續約,僱主均需要支付外傭長期服務金。即是外傭選擇不續約或主動辭職,並不符合獲得長期服務金的要求。

問:外傭獲得遣散費的條件

答:如果因為裁員理由,外傭不獲續約或遭解僱,外傭只需要連續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24個月,僱主需要支付遣散費。

問: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計法
答:首先要知道外傭並不會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正常情況下僱主只需要按情況計算其中一項,而且計算方法是相同的。即係(月薪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如不足一年則以比例計算);假設月薪 HK$4,630,服務年資6 年半 即是 (4630*2/3) * 6.5 = HK$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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