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唔可以出Warning Letter警告外傭,甚至即時解僱呢?

如果你有瀏覽各大外傭討論區或Social Media群組,你會發現不少投訴外籍家庭傭工工作表現及態度的討論,當然香港亦有不少表現良好的姐姐,但是通常大家只會遇到不快時才會和其他人「呻」。如果初犯,建議盡量好言相向並給予機會,但係如果一錯再錯,僱主可唔可以出Warning Letter比外傭,甚至即時解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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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是否可以給予外傭Warning Letter?

在《標準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中,是沒有Warning Letter的概念,但是如果僱主認為需要,仍可按情況給予外傭warning letter作書面警告。不過如果只是一般小錯誤,建議應盡量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僱主認為外傭問題嚴重或多次重複犯同一錯誤,而且經溝通之後亦沒有改善,可考慮向外傭發出Warning Letter,不過有幾點要留意

1.       必須以書面警告

2.       信上要明確指出外傭的問題

3.       如未能改善的結果

4.       內容需要客觀

5.       需要由外傭看得懂的語言書寫

6.       雙方都需要簽名確認及保留副本

Warning letter的作用 – 炒魷的預告

既然法例上是沒有Warning letter的概念,那Warning letter作用是什麼呢?  首先,如果僱主希望經過溝通來達致外傭作出改善、修正工作表現及行為的話,先作對話後作筆錄,再簽署作實便可。如果僱主單方面發出Warning letter 而外傭既不同意並在不情不願的情況下簽署,雙方關係已經邁向難以修復的方向。其次Warning letter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在解僱外傭後有任何爭拗,Warning letter有機會被列為參考文件。另外要留意Warning letter數量與是否可即時解僱外傭並沒有直接關係,甚至可以沒有Warning letter就直接解僱。

有關解僱外傭的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上文提到warning letter的數量與解僱員工沒有直接關係,如果僱主要解僱外傭,需要根據《僱傭條例》57條處理,條例列明僱主必需要給予一個月通知期或以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代替而即時終止合約。詳細資料可參考 - 外傭辭職有無長期服務金? 外傭完約、終止合約或解僱的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上)

即時解僱而不需要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作為僱主的你一定會問為何是外傭的工作表現不達標甚至重複犯錯,還需要給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但其實《僱傭條例》內亦有列明不需要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情況。當中在僱主角度有以下四點: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4.       慣常疏忽職責

以上四點其實頗為空泛,1, 2, 4點如何證明會有一定難度。勞工處亦有建議只在外傭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過多次警告仍不改善下的情況才採用即時解僱。即時解僱不時都會涉及勞資糾紛,更有些需要交由法庭裁決,僱主亦有舉證責任,那如何證明外傭行為已經犯下以上四點,擁有雙方簽署的warning letter就有機會作為參考文件之一,當然最後結果都需要按情況由勞工處及法庭作決定。

總結

Warning Letter 並不是僱主即時解僱外傭的免死金牌,僱主必需證明符合勞工處不需要通知期及代通知金四個要求之一。遇上外傭表現不好當然是激氣,但是仍是必須根據法例安排有關解僱要求及跟進事項。解決之後又要開始重新聘請新外傭,僱主可以在面試之前多作準備,盡量減低請到不合格外傭的機會。最後提提大家如果聘請新外傭,又擔心自己太忙唔記得買保險或更新外傭資料的話,坊間有嶄新的保險產品可以預先購買,外傭到步後隨時經手機更新,這樣便因不怕一時大意而違反法例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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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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