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工作範圍限制 僱主須知

根據香港法例規定,外傭與本地打工仔一樣,受到《僱傭條例》及《僱員保償條例》的保障及享有有關權益。除此之外,僱主必須遵守由香港政府訂定,聘用外傭的唯一正式僱傭合約「標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聘用條款。以上文件差不多涵蓋了所有有關外傭的由聘用前(例如員工保險、有薪假期、工傷、醫療費用等)至終止合約之後(如代通知金、長期服務金、旅費等)的規定。

 

今篇文章將由外傭工作範圍開始,分享有關僱主必需要遵守的規定。由於外傭需要經入境事務處批准及發放工作簽証才可以來港工作,所以除了以上條例外,亦需要遵守《入境條例》及其工作簽証中的逗留條件。僱主亦需要知道其內容,否則可能導致教唆或協助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可能會因此被檢控。

 

工作範圍規定

外傭只可以根據「標準僱傭合約」以下條款內列明僱主及其地址作居留及處理家務。

第4(a)條:傭工只可以為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擔任家務職責以外的職務。

第4(b)條: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其他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

 

如僱主教唆外傭違反以上法例,僱主有機會被刑事檢控。

 

有關外傭家務工作職責

外傭的家務職責安排需要清楚列明於「標準僱傭合約」的附錄 「住宿及家務安排」中,例如保姆、照顧家中長輩、煮食及家庭雜務等。如僱主要求外傭處理附錄上的其他工作,有機會被控告違反《入境條例》相關規定。

 

外傭兼職問題

外傭不可從事任何兼職,只可以服務簽證上指定的僱主。如果任何人僱用外傭作兼顧工作,即違反《入境條例》,最高刑罰為35萬元及監禁3年。除此以外,外傭亦有機會因為違反逗留條件,除了會被檢控外,更會被遣送離境,通常因此被遣返的外傭不會再獲工作簽證來港。就算僱主以額外報酬,指派外傭合約範圍外的工作,亦算是違反《入境條例》,可能會被檢控。

 

僱主地址以外的工作地點例子

「標準僱傭合約」內列明只可以於僱主住址處理家務,那麼外傭是否只能在家中工作? 以下情況是有關常見例子:

情況1 : 僱主擁有多於一個地址,要求外僱到另一地址工作

答: 不可以; 僱主地址只能指定一個地址,不可以要求外僱到其他地址提供服務。

情況2: 親友到家中聚會,要求外傭準備飲食

答: 可以; 如所需外傭的工作範圍清楚列明於「標準僱傭合約」的附錄 「住宿及家務安排」中,則不算違反條例。

情況3: 要求外出購買食材,接送小朋友及洗車,或於外出用餐時協助照顧小朋友或長者

答: 可以; 為僱主同一住所的家庭成員服務,被視為家務職責。

情況4: 長時間於安老院照顧僱主父母

答: 不可以; 由於只限於合約中訂明的僱主住址中處理家務工作,如主要服務地點為安老院,不符合家務工作的規定。

情況5: 為同住的家庭成員到醫院送日用品及食物等

答: 可以; 服務只屬暫時性質,不需長期於醫院提供工作,因此並不違反規定。

 

外傭駕駛工作規定

一般「標準僱傭合約」外傭的家務工作不包括駕駛車輛,不論駕駛目的為何,亦不論該車輛是否屬於僱主所有,而且工作簽證亦會列明「不得從事駕駛工作」。如需要外傭駕駛車輛,需要向入境事務處作特別申請,通常只接受家務工作需要而出現的駕駛要求,即例如保姆、照顧家中長輩、煮食及家庭雜務。

 

外傭離境工作

不可以。外傭只可以於「標準僱傭合約」中僱主的地址處理家務等工作,無論外傭是否自願,僱主即屬違法,會影響日後申請外傭服務的批核機會。

 

外傭僱主需知資料眾多,接下來會分多篇繼續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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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香港法例

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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